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