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