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