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