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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的汽车和挂车。 第四十一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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