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