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基本信息;
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生产者基本信息;
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