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基本信息;

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