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条约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向国务院报送审核并建议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该条约的请示,并附送条约作准中文本及其电子文本或者中译本及其电子文本,以及国务院审核同意的条约谈判和签署请示。

属于多边条约的,还应当附送多边条约缔约方的批准、核准、加入和接受情况或者缔约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