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下列条约,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自签署之日起180日内报请国务院核准:

有关边界管理和边防事务的条约;

有关管制物资贸易或者技术合作的条约;

有关军工贸易和军控的条约;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有不同规定或者履行条约需要新制定行政法规的条约;

影响中央预算执行但不涉及预算调整的条约;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制度的条约;

涉及扩大重要和关键行业外资准入的条约;

对外交、经济、安全等领域国家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约;

条约规定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条约;

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外交部建议须经核准的条约。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款规定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