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签署条约的请示中予以说明:

拟签署的条约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否一致;有不一致的,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征求司法部意见的,还应当附司法部的意见;

拟签署的条约是否需要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以及征询意见的情况;

拟签署的条约属于多边条约的,是否需要作出声明或者保留以及声明或者保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