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范畴且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