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要与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可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企业自筹资金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