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评价依据;
绿色建材等级;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发证机构;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证书编号;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