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