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
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