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