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