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