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