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