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行为人;
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有明确的行为人;
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