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检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应当由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