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