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