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八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八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