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统计违法行为;

依法处理情况;

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