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统计违法行为; 依法处理情况;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