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统计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被单位任用(或聘任)从事统计工作时,应在30日之内由所在单位到所在省(区、市)统计局进行证书审验,并换领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统计局颁发的统计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