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公约所提到的货币单位为金价。

凡缔约国中不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的,得保留其将本公约所指的英镑数额以四 舍五入的方式折合为本国货币的权利。

各国法律可以为债务人保留按船舶抵达卸货港之日通知的兑换率,以本国货币 偿清其有关货物的债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