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五)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五)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五)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四)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