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 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