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十一)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十一)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十一)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