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七)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七)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七) 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