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五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