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