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