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