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全国结核病防治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