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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 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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