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