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