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