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审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