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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依照本规定收集事实和证据,并进行调查。 第六十三条 在审查或者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于需要送达经营者的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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