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设定一个允许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意见的合理期限。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