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