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