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务部应当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禁止或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商务部做出进一步审查决定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商务部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或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