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