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