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